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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处罚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2-08-29 09:34: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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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下午16时许,大埔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在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查扣非法装运河砂的货车一部,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2021.05.31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装运河砂案”与茶阳镇大宁村村民黄某某有重大关联。2021年6月3日大埔县水务局对黄某某涉嫌非法盗采河砂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31日下午16时许,大埔县水务局在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查扣非法装运河砂的货车一部,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2021.05.31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装运河砂案”与茶阳镇大宁村村民黄某某与有重大关联。2021年6月3日大埔县水务局对黄某某涉嫌非法盗采河砂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3日,大埔县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黄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黄某某对当天在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盗采河砂的事实供认不讳。大埔县水务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和现场勘查取证后,确认当事人黄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30日在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盗采河砂约43立方米的事实。当事人黄某某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水(2021) 1号)的相关规定,大埔县水务局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决定。当事人对该案的处罚无异议,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1、本案中,当事人黄某某盗采河砂行为的线索是在调查“2021.05.31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装运河砂案”中当事人王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询问笔录,经过调查核实,黄某某确实有盗采出售河砂的重大嫌疑,故大埔县水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本案中,当事人黄某某在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30日夜间或者凌晨利用铲车在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河滩采挖河砂运至该河段公路旁空地堆放,在白天销售给李某某。

  3、本案中,涉及到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的行为及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行为,这两个行为相互关联,故此案由“2021.05.31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装运河砂案”牵连出黄某某盗采河砂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大埔县水务局认为当事人黄某某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水政(2021) 1号)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事实认定上,该案通过“2021.05.31茶阳镇**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装运河砂案”中当事人王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执法办案人员核查,证明当事人黄某某将盗采的河砂销售给李某某,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2、法律适用上,大埔县水务局在对该案进行处罚的裁量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盗采河砂的数量来作为处罚的依据,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水政(2021) 1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伍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河道采砂必须在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河砂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河砂资源,不得私自在河道管理管范围采挖河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