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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五华县**镇**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河道兴建建筑物案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2-08-29 17:06: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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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8日,五华县水务局接到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华检行公〔2019〕**号),称该院在履行公益职责中发现**镇**村村民在**桥头侧占用河道违法建设村民活动中心,严重阻塞桥孔排洪。县河长办对该行为已发出《督办通知书》,但仍未整改到位,违章建筑物仍然存在。经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五华县水务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10月开始在**镇**村竹园桥上侧兴建竹园文化广场,占用面积0.18亩,涉嫌违法占用河道,妨碍行洪。五华县水务局于2019年10月20日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竹园文化广场暨老人活动中心筹委会按要求于2019年12月开始用人工方式对基础下面的填土进行清理,至2020年2月12日所有淤堵的泥砂已全部清理运走,水流通畅,但涉河建筑未拆除。

  2020年5月12日,五华县水务局依法对**镇**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水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在5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河道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当事人收到《水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于2020年5月14日开始组织工人拆除文化广场涉河建筑部分,至2020年5月17日上午拆除完毕。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镇**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五华县水务局批准在棉洋镇**村竹园桥上侧兴建竹园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确定违法一般,但考虑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五华县水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5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河道0.18亩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的案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早发现、早查处,遏制破坏河道等水资源、水环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