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兴宁市水政监察大队接兴宁市自来水总公司案情报送,**新城八期工程施工方(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兴宁市水务局批准在西沟进行取水用于工地建设。经查,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兴宁市水务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新城八期工程开发商是兴宁**有限公司,施工方是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方未经兴宁市水务局批准,从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6日,用功率3000瓦,流量为每小时35立方的潜泵从**新城八期旁的西沟闸边抽水用于工程施工。根据调查,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沟抽水的日均取水时间为半小时,经计算,日均取水量为(35×0.5=17.5)17.5立方米,共取水2600立方米。
2021年4月22日,经兴宁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兴宁市水务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兴宁市水务局批准在西沟取水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决定给予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2、追缴水资源费520元(伍佰贰拾元整)。决定作出后,兴宁市水务局按时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进行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认定为一般违法,但考虑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兴宁市水务局决定给予广东雅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 2、追缴水资源费520元(伍佰贰拾元整)。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兴宁市水务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用水秩序,保证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取用水应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经过兴宁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决策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