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其他文件 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局系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局系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8-07 01:17:00   浏览:-
字号:

&

局属各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10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 [2010]101 号)精神,为做好 2010 年度本局系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考核认定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认定的范围
(一)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生。
(二)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生。
(三)上述毕业生在我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认定的条件和时间要求,并取得一定的业绩,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均可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次认定的条件
(一)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其中申请认定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的,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
(二)所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名称必须与现岗位所从事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相一致。
(三)经考核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相应专业档次的任职条件。
(四)从事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具体如下:
1 、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 、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符合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 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按梅市人字[2009]56号文的规定,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今年用 09 版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用表,申报人员请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http://www.meizhou.gov.cn/rsjweb/ 下载。
(二)申请人提交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三)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1 份。
2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500 字左右)一式 5 份(用 A4 纸打印)。
3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 、工作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各 1 份(硕士研究生应对照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提交)。
5 、交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1 张。
6 、《初(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信息表》 1 份。
7 、提供本人计划生育证明,填写在《申报职称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上,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四)各种证书、证件、业绩材料及其他附件(包括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必须分类进行装订,并用标准档案袋装好上报。
(五)各单位在填写申请人的考核评议意见时,要对申请人在政治表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及水平、工作业绩等作出如实准确的评价( 150 字左右),填入《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五、注意事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一般只能办一次,不得多次认定不同系列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因工作需要调动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由新调入单位考核三至六个月后方可办理初次认定。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及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 、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2 、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 、违反职业道德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4 、未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业绩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材料受理时间、部门及认定费用
(一)&& 受理材料时间从 8 16 日至 9 15 日。
(二)按粤人发 [2007]35 号、粤人函 [2007]989 号文规定,认定费用每人收 280 元(不含 7 元资格证书费)。
(三)受理部门为局人事监察科。
联系人:涂惠兰,联系电话: 2211580
&
&

OO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