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1号)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这次修订后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下称《办法》),是在2006年已经执行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下称《原办法》)以及当时完成核定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成果基础上,主要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年度自然变化“生不增,死不减”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保留《原办法》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现状人口核定登记条款内容,保持人口核定登记政策的连贯性,也适用于市县对符合2006年后期扶持人口现状条件而可能漏报漏登的水库移民,能够依据修订后的《办法》继续实行补办登记。补充完善后期扶持人口省内跨地区迁移变动调整的具体措施。《原办法》的文本设7个部分,修订后的新《办法》调整为14条。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将《原办法》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改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是更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应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二是体现新《办法》被赋予更高的行政地位,虽然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可以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目的:将中央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能够核实到户到人的尽量核实到人,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库,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条与《原办法》的“目标”部分区别在于:《原办法》要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应核实到人”,而新《办法》只要求“能够核实到户到人的尽量核实到人”。这一举措是为了避免核减的人口指标和“未能核定到人”的人口指标分散在村组,不利于统筹使用。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
(一)核定范围对象: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为搬迁安置在我省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核定登记。
范围对象将《原办法》的小型水库农村移民删除,体现后扶政策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区别。
(二)人口核定登记的时限划分: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以2006年6月30日在册的户籍人口核定为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以实际动迁的人口核定为原迁人口。
(三)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其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籍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省内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仅对《原办法》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情形之一:“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条款增补了“(省内投亲靠友)”的修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为安置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居民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淹地不淹房、没有动迁而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库移民后代。
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不能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情形之一:“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库移民后代”的规定。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的规定执行。
《原办法》出台时,发改农经〔2007〕3718号(2007年12月29日发文)尚未印发,新《办法》补充此款内容,使政策更完善。
(五)在后期扶持期内,不对已核定登记人口作全面重新核定登记,但对确属后期扶持范围对象而漏登的水库移民人口,由移民户提出补办登记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核实证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可补办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批准的补办登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资料,逐级上报至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据此更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库数据。
新《办法》坚持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保持《原办法》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条件、范围和对象等主体政策措施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式地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全面重新核定登记。
新《办法》明确了漏登记补报人口的程序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原则。
上述两款与《原办法》一致
(三)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与水库移民工作实际情况,确保政策衔接原则。
本款为增加条款,为非农户籍不作核减提供原则指引。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扶持期内,省依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农垦、林业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总量控制。各地级以上市,省农垦、林业单位对纳入后期扶持的水库移民个人实行年度动态核减管理的政策。
本款为修订条款,明确修改“生不增,死不减”政策为年度动态核减管理的政策。
第五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及管理方式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本办法所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是已去世的和户口迁离广东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括户口曾经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其户口永久迁离本省的)。
核减的对象范围仅限于两类人口,没有灰色地带,可操作性强。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以县为基础的分级管理方式。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有别于《原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水库移民人口调查工作组的管理方式,直接明确由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核减工作,省移民局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指标的调整和使用:各地级以上市、省农垦和林业单位核减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可统筹用于扶持因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或用于扶持移民安置区公共设施项目。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为“核定到人”和“未能核定到人”两种情况,每次核定的漏登补办登记人口列入“核定到人”,因两种情形核减的人口则从“核定到人”转为“未能核定到人”。“未能核定到人”的指标优先用于扶持因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再统筹用于扶持移民安置区公共设施项目。
第六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首次核减:在2017年,对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进行一次性核减,核减的人口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二)实行年度核减: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核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进行一次核减,核减的人口从当年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换言之,“生不增,死不减”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需要核减的人口,其后扶资金发放到2017年底为止,2018年1月1日起停发,开始执行“生不增,死要减”政策。2018年内需要核减的人口,在2019年1月1日起停发,2019年内需要核减的人口,在2020年1月1日起停发,…以此类推。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程序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实行村报、镇审、县核定。
1.以自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由村(居)民小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本自然村(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附件1)。
2.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填写人口核减汇总表(附件2),并向被核减人口的移民户发出告知书(附件3),同时在本村(社区)公示栏和涉及的自然村(社区)进行公示(可用附件2)。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填写本镇、街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汇总表,并送移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章,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
4.省农垦、林业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按照本系统管理权限确定报审、核定程序。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的第一步:掌握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可通过移民户自报、群众反映、村(居)民小组干部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二步: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公示、报送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调查、公示后收集群众反映意见进行。向移民户发出的告知书可直接送达,或张贴移民户(立此存照),告知书副本存档。第三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主要审核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联系派出所核查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的真实性。第四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的核定和报备。进一步通过公示后收集群众反映意见审核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形成年度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强调的是:送移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章不能等同于要公安部门出具“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证明。从户籍档案中确定两种情形的人口信息,是公安部门的份内职责。
第七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省内迁移变动的调整
跨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的,由迁入和迁出的县(市、区)报由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调整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跨地级以上市、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的,由迁入和迁出的双方报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调整两方市或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
为了严格控制人口数据库信息的有序性,省移民局控制人口数据库信息修改的权限,地级以上市辖内跨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其人口指标和信息须报省移民局备案,并由省移民信息中心更新人口数据库信息。
第八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的报送与公示
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要逐级上报。每年3月底之前,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将上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明细表;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明细表;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前后的扶持人口指标调整表(如需请求上级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要专题请示);以及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文字说明。
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明细表相当于附件2的汇总表;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明细表按原人口登记表的内容汇总成表;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前后的扶持人口指标调整表根据本身需要自行定制,但要有人口总指标数、上期核定到人指标数、上期未能核定到人指标数、当期核定到人指标数,当期未能核定到人指标数。
(一)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将本级年度核减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及时汇编本市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如需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应及时向有关县(市、区)下达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并将本市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本款是针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省内迁移变动时发生的指标调整。
(三)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系统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四)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依据各市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及时在《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更新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并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提供移民群众查询。
移民人口的动态管理,重在更新后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能够真实、全面地在网上公开公示,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资料归档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对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的工作资料,要完善归档。县级以下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的工作资料,集中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存档保存。
除了新《办法》规定的3个附件需要归档保存外,开展人口核定的有关文件、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公示现场图片等资料也要一并归档。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资料需长期保存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年度稽察、审计监督范围,对发现有错登、漏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应及时纠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虚假、错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置,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的来源渠道主要是通过移民户自报、群众反映、村(居)民小组干部调查等方式获取,通过公开公示的群众互相监督,达到保障人口核减核定客观真实的效果。年度稽察、审计监督是防范舞弊行为的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小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目前仅是我省独有,中央政策没有要求。中央政策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小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政策是有区别的,故有本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省农垦、林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6年7月18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粤水移办〔2006〕19号文印发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外迁我省的三峡移民,其本质属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省发改委印发了《广东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办法》(粤发改三峡办〔2008〕438号)中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