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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   时间:2018-02-23 09:03: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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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6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开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授权机构或其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随本规则颁布实施。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本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规则颁布前已依法制订裁量权基准并颁布实施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选择适用本《裁量基准》,但应当保持执行裁量基准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并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罚款的,按照《裁量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罚款,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犯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必须选择并处。需要罚款的按照《裁量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但不能超过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一条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参照《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期限应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在主汛期或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执法实际适当缩短改正的具体期限。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违反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七条《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


  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基准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视以下基准裁量罚款:

  1.根据非法采砂量裁量。

  (1)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2)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3)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4)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法采砂量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2.根据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种类、数量及采砂作业能力裁量。

  (1)利用挖掘机非法采砂的,按挖掘机斗容大小进行裁量: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挖掘机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2)利用抽砂泵非法采砂的,按抽砂工具的功率大小进行裁量:功率在20千瓦(kw,以下统一用“千瓦”表述)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三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抽砂泵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3)利用抓斗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抓斗斗容大小进行裁量: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船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斗容在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5立方米斗容,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4)利用自吸自运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船装载容量大小进行裁量: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装载量,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船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装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装载量,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5)利用链斗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设备功率大小进行裁量: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八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设备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千瓦功率,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四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6)利用射流式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按采砂设备功率大小进行裁量: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0千瓦功率,在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采砂设备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100千瓦功率,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7)按采砂设备功率大小进行裁量的各类情形中,当事人故意隐匿、损毁非法采砂设备功率铭牌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非法采砂设备功率证明文件的,按该非法采砂情形的最高处罚额度罚款。

  3.根据非法采砂的价值数额裁量。

  (1)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2)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的六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3)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

  (4)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从重情形之一,且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非法采砂量价值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同时,每增加一种从重情形,在五十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非法采砂的价值数额,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河砂价格和数量认定。

  河砂价值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下同):

  ①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4.可同时适用非法采砂量、非法采砂的价值数额或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种类、数量及采砂作业能力中二项或三项标准的,按标准较高的进行裁量。

  5.非法采砂行为的情节后果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下同)规定的犯罪立案条件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 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从事采砂作业;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基准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基准裁量处罚:

  1.采砂人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采砂,超出采砂平面范围5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0.5米以内的,处一万元罚款;超出采砂平面范围5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0.5米以上的,超出范围每增加25米或低于控制高程每增加0.5米,在一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超出采砂范围300米或低于控制高程2米以上的,除处以对应数额的罚款外,并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控制采砂量采砂,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一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同时,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3.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量采砂,超采河砂价值数额在二千五百元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超采河砂价值数额在二千五百元以上的,处超采河砂价值数额的四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同时,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4.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方式采砂,其变更后作业方式单位时间内采砂量不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的,处一万元罚款;单位时间内采砂量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一倍以内时,处五万元罚款;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单位时间内采砂量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时,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单位时间内采砂量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两倍以上时,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5.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砂的,按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进行处罚。

  6.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采砂,其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不高于原规定作业工具的,处一万元罚款;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高于原规定的作业方式一倍以内时,处五万元罚款;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高于原规定的作业工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时,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变更后作业工具的功率或规模累加高于原规定的作业工具两倍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7.采砂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卸砂点卸砂的,处一万元罚款;在同一采砂许可期限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处十万罚款;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处二十万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8.采砂人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作业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9.采砂人在禁采时段采砂作业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0.同时出现以上数种情形时,罚款数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数额超过二十万元时,并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人通过以上行为非法采砂的情节后果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犯罪立案条件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二)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三)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四)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三)处罚裁量基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的,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视以下基准裁量罚款:

  1.违法运输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2.违法运输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违法运输河砂量每增加一百立方米在五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四、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裁量基准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以下情节裁量罚款:

  1.因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造成河砂损失方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2.因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造成河砂损失方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上的,对监理单位按造成河砂损失方量每立方米五十元裁量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对监理人员按对监理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罚款。

  五、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基准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视以下标准裁量罚款:

  1.尚未造成河砂资源损失的,对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三万元罚款;对涂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十万元罚款;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伪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 已经造成河砂资源损失的,在“1”规定对应的罚款裁量基数上增加河砂损失方量每立方米五十元裁量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