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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7-11-16 17:23: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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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71116

文号: 梅市府办〔200781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梅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实际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明确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市直属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区)管辖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拥有该工程资产所有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原则。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功能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功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其性质。二是收支配比原则。根据水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收支状况,确定其性质。水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等主业收入,按最近35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确定。水管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机构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等按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

2、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与性质。依据上述分类定性原则,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并进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收入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单位。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其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严格定编定岗。水管事业单位的编制,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定编定岗,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水管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大型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国有水利资产出资人代表。无论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保值增值责任。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的考核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济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步推行管养分离。争取用5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人员、经费分离,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步,组建维修养护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第三步,将维修养护公司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脱钩,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