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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4-02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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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8年3月12日

文号:梅市府【2008】18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列入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专项的1641180公里重点堤围的建设。

除险加固内容包括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堤后回填和电排站、涵、闸及穿堤建筑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实施时间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完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坚持科学设计和施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降低造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级成立梅州市韩江梅江沿岸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工程建设;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督促各县(市)落实建设自筹资金,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督查;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加强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建设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

第六条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重点堤围工程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三)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确保无障碍施工;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可作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

(四)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工作;

(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七)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规划、设计、审批

第八条 工程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九条 工程设计,必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并委托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条 建设规划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有堤围加固逐条设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新建堤围逐条设计,以市为单位统一经省专家组咨询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初步设计应逐条堤围进行,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工程的招投标应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4号)和梅州市建设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0614号)精神,凡是能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招投标。

各级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工程招标的最高报价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二)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并具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或信贷额;

(四)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五)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工程项目经理证”,有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的施工经验,并附有业绩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水工或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有担任过类似工程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验。

第十四条 工程禁止挂靠投标,禁止转包和分包。

第五章 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