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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关于低水头拦河电站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低水头拦河电站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2007-12-16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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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72
关于低水头拦河电站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加大了水电资源开发建设力度,水资源开发利用得到了较快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用电问题。社会民间资本的大量进入,也为水能资源的开发增添了活力。但是,一些地方在开发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个别拦河电站没有认真执行设计要求擅自抬高蓄水位,有的工程未完善通航设施和排涝防渗设施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有的没有很好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引发了与当地群众的矛盾,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规范低水头拦河电站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市水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规划管理
低水头拦河水电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并遵循《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的流域或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时,建设拦河电站,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拦河电站建设占用或因电站建设淹浸集体土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二、推行水资源有偿出让制度
我市范围内规划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设计水头15米以下低水头拦河电站建设项目,其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在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先由发展和改革、水利、航道、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有关程序实行公开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开发商在取得开发使用权后,才能进入有关建设程序。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水电投资环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拦河电站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考虑人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落实拦河坝区群众的安置和补偿措施,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应合理确定正常蓄水位,该放弃的水头要予以放弃,减轻因两岸地下水位升高对人居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影响,尽量减少移民,最大可能地保护耕地资源。对涉及农田灌溉、农民生活用水的河段,必须在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水资源论证中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避免水资源纠纷。未经论证和协商一致的项目,一律不予开发。
四、严格执行水电站建设审批制度,把好水电建设审批关
(一)低水头拦河电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权限实行分级审批(核准)。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抄送市发展和改革、水利部门备案。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抄送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
(二)低水头拦河电站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后,其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报市水利部门备案。装机1000—2000千瓦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市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在通航河流或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电站, 应综合考虑群众利益及发电、航运等效益,综合利用水资源。工程立项报批时必须附航道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通航设施。
(四)拦河电站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五)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或洄游河流建设拦河电站,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同时设计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加强水电建设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关
拦河电站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建设拦河电站工程,两岸防护、排涝导(防)渗、通航、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项目审批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及时做好水电项目的有关验收工作。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蓄水和机组启动等单项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强水电站运行和综合监督管理
水利、发改、环境保护、航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低水头拦河电站建设及运行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水电站建设的法定程序,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对违反程序或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审批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项目法人或电站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核定的正常蓄水位进行建设和运行,对擅自加高拦河坝或抬高正常蓄水位、未完善通航设施和排涝防渗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 建设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