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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关于扩大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的通告
关于扩大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的通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07-04-10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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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200712
关于扩大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 征收范围的通告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征管,确保梅州大堤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梅州大堤捍卫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从原梅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58平方公里,扩大至现实际规划控制区的168平方公里。扩大征收范围后的四址:以江南新中路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为中心,东以佛子高、冷水坑、钓钩岌亭、黄坑林场场部、林屋角、黄坑宫、渡背、西阳大圹肚、南圳坑、大窝等地点的连线为界;南以风雨亭、黄班畲、思茅坪、狗眼圹、长沙纪念碑、大密滩、黄泥咀、余公洞、大山尾、岭上廖屋、管屋、黄群坑、窝里等地点的连线为界;西以高峰寺、甲子排、蕉坑、南口新茶亭、武仙岩寺、虾蟆墩、长滩发电站、郭东坑、长滩火车站、普益亭、明阳寨、老观音等地点的连线为界;北以油坑尾古屋、沈屋、刘屋湾、扎田南山桥(206国道)、江洞坑、双径岭、墩上谢屋、大径里东风三厂(205国道)等地点的连线为界。详细界址以《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控制区图》为准。
二、凡梅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属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各缴费人应自觉按有关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01〕40号)执行。
四、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仍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五、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新征收范围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199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