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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4-13 10:3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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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梅市府办【2010】13号)
印发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利局和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在做好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基础上,增加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和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的监督和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研究和拟订全市水利、农村水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等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防洪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水文部门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发布水资源信息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涉水(含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依法协调、处理涉水事件和纠纷。
(七)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工作,开展水务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拟订水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按规定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行业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审查大、中、小型水利和编制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施设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农村水电和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协调工程的监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本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并对依法征收河道、河堤、滩涂占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依法负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和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梅州市区供排水、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日常工作,对各科(室)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局机关的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重大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的协调和管理以及文电处理、综合档案管理、对外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保卫、保密、机要、信访、接待等行政事务性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编制水务法制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务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释、备案、清理、评估;组织、指导、协调水务法制宣传,承办水务法制工作,负责普法工作;组织水务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的执法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工作;负责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的计划申报和资金审核以及建设投资、效益的综合统计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费、堤防费、河道采砂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协调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效益和资产的审计监督,指导水务系统的内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财务政策和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
(四)水资源管理科。
组织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河流(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拟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及其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水文部门配合,监督、管理江河、水库水量水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指导城市与农村供水水源规划、污水处理回用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监督库区旅游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科。
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工作;组织对水利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江河河口及滩涂的治理与开发;监督指导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行业安全生产;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市管河道采砂权的审批,指导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指导水利基层组织建设。
(六)水土保持科(挂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的水土保持规划、年度治理计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监测、预报并公告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及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
(七)农村水利科。
负责灌区、农村饮水、农田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灌区改造、农田灌溉排水、节水灌溉、雨洪资源利用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归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及节水改造等水利项目;指导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人畜饮水建设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监督指导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农电科。
组织拟订农村水电、机电排灌工程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农村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对农村水电和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建设、农村水电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监督指导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农村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农村水电的综合统计工作。
(九)科技与信息科。
组织拟订水务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研究、管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知识产权、科技奖励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科技情报的整编上报和传递;负责有关水务信息的收集、综合、管理、交流和利用;组织指导水务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负责水务系统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局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水务网站(页)的建设和管理、电子公文的承办和网上办公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十)供排水管理科。
组织编制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性文件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供排水、污水处理项目基本建设,并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质量,组织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用水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理梅州市区供排水、污水处理工作及有关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监督指导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人事监察科。
负责局机关和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确定、晋升、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务系统的职工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工作。
四、挂靠机构
(一)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挂靠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在我市以发电为主的省属、县属水电厂水库移民除外,下同);按职责开展全市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及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水务局。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水库)实施安全调度与监控;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指导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省防汛抢险民兵轻舟机动五大队的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含市三防办4名及市水库移民办、市水保办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三防办、水库移民办),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三防办副主任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六、其他事项
(一)梅州市供排水管理处成建制划归市水务局管理。
(二)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水务部门的意见。水务部门兴建水务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三)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务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的活动和建设,由水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海事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海事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务部门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亦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向水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和配合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五)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由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划出的梅州市区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方面的工作;按梅州市区的建设规划,新增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编制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和组织实施。
(六)与电力部门的的职责分工。原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和农村水电的建设管理职能,仍由水务部门管理。今后农村水电站建设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建成后实行厂网分开,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由“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汛期起调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三防”指挥部确定;汛期起调水位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务部门提出方案商电力主管部门确定;农村电气化按现行分工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