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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上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的通知
来源:农电科   时间:2012-07-23 11:52: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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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文件

粤水农电〔201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为加强小水电站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农村机电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小水电站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

1.0.3 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电站基本情况。

2、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3、安全类别定级。

1.0.4 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各项资料、数据应具有可溯性。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全鉴定等单位对电站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或鉴定。

1.0.5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6 本导则及附表可在广东农电信息网下载。


2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

综合评价报告按下列格式进行编写:

1 电站基本情况

1.1 电站概况

1.2 电站定期检验情况

1.2.1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情况

1.2.2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后至本次定期检验期间是否进行改造、扩建或其工程措施情况

2 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2.1 电站首次定期检验基本条件评价(仅在首次检验时评价)

2.1.1 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2.1.2电站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2.1.3 电站竣工验收

2.2 电站管理评价

2.2.1 电站自动化控制水平

2.2.2电站机构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2.3 电站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和电站安全运行情况

2.2.4 电站证照、经营情况

2.3 电站设备、设施评价

2.3.1 建筑物

(1) 大坝

(2) 厂房及开关站

(3) 压力前池

(4) 引水渠

(5) 调压井

(6) 尾水渠

(7) 其它建筑物

2.3.2 机电设备

(1) 水轮机发电机组

(2) 油系统

(3) 气系统

(4) 水系统

(5) 变压设备

(6) 开关设备

(7) 互感器

(8) 开关柜

(9) 母线及构架

(10) 主控制台

(11) 避雷器

(12) 避雷针及接地装置

(13) 电力电缆

(14) 控制电缆

(15) 通信系统

(16) 蓄电池及整流装置

(17) 清污设备

(18) 照明

(19) 通风

2.3.3 金属结构

(1) 闸门及启闭设备

(2) 压力管道

(3) 拦污栅等

2.3.4 特种设备

(1) 压力容器

(2) 起重设备

2.3.5 消防设施

3 电站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4 安全类别定级


3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写内容

3.1 电站基本情况

3.1.1 电站概况

简要描述电站的区域位置、建成日期、投资来源、设计参数(装机容量、机组台数、设计流量、设计水头、主机组额定参数)、大坝基本参数、工程效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电站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

3.1.2 电站定期检验概况

3.1.2.1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概况

主要说明上次定期检验时间、有效日期、安全级别和定期检验评审单位等基本情况。

3.1.2.2 电站本次定期检验概况

3.1.2.2.1 电站本次定期检验概况主要描述本次定期检验的时限、业主提供的材料清单等基本情况。

3.1.2.2.2 业主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检测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电站机构设置及各种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全等记录;电站证照、经营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1.2.3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后至本次定期检验期间是否进行改造、扩建或其它工程措施情况

3.2 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3.2.1 电站首次定期检验基本条件评价(仅在首次检验时评价)

3.2.1.1 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阐明电站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或其它专项规划。

3.2.1.2 电站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描述电站的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3.2.1.3 电站的竣工验收

描述电站的有关验收情况。对违规建设的电站,要说明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通过工程验收。

3.2.2 电站管理评价

3.2.2.1 电站自动化控制水平

描述电站是否实现机组计算机监控或机电一体化,能否实现计算机管理。

3.2.2.2 电站机构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2.2.2.1 主要说明电站是否按照《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阐明电站是否严格执行岗位培训管理制度以及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

3.2.2.2.2 对单机容量不大于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可不设职能机构,但必须设置必要的管理、专业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相关岗位人员:站长岗位、机械技术管理岗位、电气技术管理岗位、水工及金属结构技术管理岗位、运行值长岗位和运行值班员岗位。

3.2.2.2.3 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或者由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

3.2.2.3 电站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和电站安全运行情况

3.2.2.3.1 说明电站是否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529-2011)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描述电站操作票、工作票的填写合格率及执行情况。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设施巡视检查制度,设备、设施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定期轮换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及试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设备验收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缺陷及处理管理制度;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应急设备管理制度;防汛及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水工建筑物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岗位培训管理制度,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其它适应本站的管理制度。

3.2.2.3.2 描述电站厂内外的工作环境,是否实现文明生产、环境保护。

3.2.2.3.3 检查电站运行安全记录,说明在考核期间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定级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3.2.2.3.4 说明电站安全生产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3.2.2.4 电站证照、经营情况

3.2.2.4.1 说明考核期内,电站证照是否齐全,电站经营是否合法,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有无水事纠纷等。

3.2.2.4.2 电站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

3.2.3电站设备、设施评价

3.2.3.0.1 综合评价单位依据检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设备、设施现状,对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对电站的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性评价。

3.2.3.0.2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全鉴定等单位对电站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或鉴定。

3.2.3.1 建筑物

3.2.3.1.1 对有大坝的小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遵循《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2000)的规定。对有水闸的小水电站,水闸安全鉴定遵循《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 214-98)的规定。

3.2.3.1.2 厂房及开关站的评价应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150-2001)中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复核按照《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有必要,厂房及开关站安全鉴定与大坝安全鉴定同期进行。

3.2.3.1.3 其它建筑物单元评价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的定级标准进行。如需安全鉴定的,安全检测按照《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150-2001)中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复核按照《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

3.2.3.1.4 检查建筑物的巡检、维护记录,说明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水工建筑物的管理规定。

3.2.3.2 机电设备

3.2.3.2.1 机电设备评价应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定》的定级标准,并结合机电设备试验或检测报告、现状进行评价。

3.2.3.2.2 在考核期内,宜进行机组效率、振动、摆度和噪音现场检测。电机及其它电气单元参照《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和检测。对单机装机小的电站,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项目可适当简化。

3.2.3.2.4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3.2.3.2.5 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记录,说明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机电设备的管理规定。特别检查“两票”执行填写是否合格。

3.2.3.3 金属结构

3.2.3.3.1 金属结构评价依据相应的安全鉴定报告结论。

3.2.3.3.2 金属结构安全鉴定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规定的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内容进行。

3.2.3.3.3 钢闸门及启闭设备现场安全检测应遵循《水工钢闸门及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3.2.3.3.4 压力钢管现场安全检测应遵循《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3.2.3.3.5 检查金属结构单元的运行、维护、检修记录,阐明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规定。

3.2.3.4 特种设备

3.2.3.4.1 小水电站特种设备主要是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

3.2.3.4.2 特种设备评价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结论进行。

3.2.3.4.3 起重设备检测遵循《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的规定。

3.2.3.4.4 压力容器检测遵循《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的相关规定。

3.2.3.4.5 检查特种设备单元的运行、维护、检修记录,说明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规定。

3.2.3.5 消防设施

3.2.3.5.1 消防设施的评价应根据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进行。

3.2.3.5.2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3.2.3.5.3 消防设施检测应由具有消防相应检测资质单位进行。

4 电站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主要描述电站设备、设施及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5 电站安全类别定级

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对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附件1,对小水电站的安全类别进行定级。








附件1

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汇总表


类别

定检结果

备注

(一)符合河流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



(二)按基建程序建设的小水电站并具有相应资料(1996年8月16日前建设的水电站除外)。



(三)已完成整改的小水电站,并具有设计复核及安全鉴定、工程验收等资料。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通讯畅通,防汛物料满足要求,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



A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实现计算机监控或机电一体化、计算机管理。



(二)人员配置合理,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两票”填写正确、执行准确,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四)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五)小水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考核期内没有产生水事纠纷。



(六)保证生态环境用水,实现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人员配置基本合理,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二)“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三)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四)小水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考核期内没有水事纠纷。



(五)基本保证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未完全达到第五条基本条件中第(二)、(三)、(四)款要求的小水电站。



(二)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三)小水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具体情况如下:

1. 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或闸门或机电设备等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2. 没有防汛任务的小水电站,存在擅自加高大坝、堵塞溢洪道或在溢流段加设临时挡水设备等违规情况。



(四)小水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五)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和脏乱差情况;小水电站的附属水库没有按照《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小水电站的建设不符合河流综合规划或严重不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中第(二)、(三)、(四)款要求的。



(二)已停产或主设备被拆除的小水电站、拟报废的小水电站。



(三)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或闸门或机电设备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 挡水、泄洪建筑物出现影响安全的裂缝、沉陷、滑坡、管涌以及漏水等现象,致使其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的;

2. 压力管出现明显变形、裂纹和渗水的,或镇墩、支墩出现严重不均匀下沉或移位;

3. 存在闸门、启动设备明显变形、关闭不可靠和备用电源不能启用等现象,影响泄洪安全的;

4. 水轮机、发电机与辅助设备严重振动、摆动或危及安全运行的。



(四)有防汛任务的小水电站: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擅自加高大坝、堵塞溢洪道、在溢流段加设临时挡水设备、擅自兴建调蓄水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