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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0-06-04 15:12: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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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局对《梅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梅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4日   

  



梅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12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9〕266号)、《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承担行政监管职能的科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职责,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和其他执法检查,适用本细则。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牵头协调工作,负责“梅州市商事主体综合信息平台”有关内容录入、公开工作,本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信息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有关内容全部在“梅州市商事主体综合信息平台”公开。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本细则规定具体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相关工作,并负责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内容报送。

  办公室配合做好“梅州市商事主体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和运行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水政监察支队按照随机抽查结果派出检查人员协助责任科室参与实地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制定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水利行业管理中的市场主体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应当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责任科室等要素。

  (二)检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点监管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和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查比例上限。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承担行政监管职能的科室拟订报分管领导审核,交由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录入平台。

  第五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根据抽查事项特点以及检查对象数量、检查人员情况和检查手段、检查要求等,及时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其他部门或各县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作出调整。

  第六条  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和联合抽查。定向抽查是指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匹配条件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联合抽查是指本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检查事项,制定抽查方案,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的检查。每年每个抽查事项应开展1至4次检查,且应完成各类抽查事项对应检查对象具体比例由负责实施抽查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上级要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对检查对象的抽查周期或频次,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重点检查事项不设上限。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水利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局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四章  “两库”建立和检查对象、人员抽取

  第八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确定各类检查对象名录。

  检查对象名录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

  被许可对象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许可内容实施完毕的,应当从行政许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依法需要接受其他方面监督检查的由有关科室纳入相应类别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行政许可类抽查事项的登记信息还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可按照业务类别、区域分布、风险分类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建设子库。

  检查对象名录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负责更新。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结果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根据检查抽查事项类别不同和执法人员工作职责、业务差别,为有利于抽查检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开展,设立各类抽查事项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水政监察支队人员构成。

  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职务、执法证号、所在科室或单位等。

  检查人员名录库由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牵头更新,各科室或单位配合。

  第十条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专家与第三方机构库由承担监督检查的科室和单位负责建立和更新。参与检查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可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采取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非实地核查方式的,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科室或单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采用实地核查方式的,每次拟开展检查5个工作日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在平台从对应类别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平台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抽取。

  所抽查人员可以全部为本科室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抽取市水政监察支队人员,但本科室人员不得少于1人。

  随机抽取到的检查人员中有市水政监察支队人员协助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于结果产生当日书面通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指派所抽取检查人员协助参加。

  在可以满足检查需要的情况下,抽取检查人员时应当剔除一个检查周期内已参加过该项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近亲属,或者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每次拟开展检查5个工作日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同一事项,省及市其他部门已检查对象不再纳入抽取范围。

  第十四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制定检查计划,可以一次性抽取多批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但检查要在确定检查对象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执法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检查表格和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内容、比例、频次、方式、要求以及抽查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名。

  实地核查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检查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名并由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身份参与检查,应就其专业性意见签名或盖章,但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应当全程留痕。

  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表单、视频音频资料等,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存档。

  行政许可事项抽查应当对应许可决定逐项建档,其他检查应当对应检查对象逐一建档。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由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将信息录入公开,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即时或分批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应当标明抽查事项类别及公开批次,并应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检查结果等要素。

  对被许可人的检查结果中,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联合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和处罚;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水利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将信息推送有关部门,从而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综合分析和研判监管信息,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起施行,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