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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文件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6-23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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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水保[2008]4号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七周年,为搞好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确保《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开展《水土保持法》纪念宣传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促进山区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彰显后发优势、实现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宣传。要在《水土保持法》宣传月及宣传周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通过宣传,使水土保持意识深入人心,为《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三、把好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关。随着产业转移的推进,我市掀起了新一轮的开发建设高潮,新上一大批开发建设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履行好服务职能的同时把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关,同时认真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所在辖区内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促使各项防护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出现人为新的水土流失。
四、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加大对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造成严重危害、影响面广、群众意见大的人为水土流失违法案件,要集中力量认真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以扩大宣传面,巩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成果。
以上通知,望认真落实,切实执行,并将宣传活动情况于8月11日前报市水利局水保科。
附:《水土保持法》宣传标语、口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水土保持宣传标语、口号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十七周年!
2、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进行修路、开矿、建厂等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4、治理水土流失、实现绿色崛起!
5、破坏植被,必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水土保持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工作方针!
7、防治水土流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8、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9、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人为水土流失发生!
10、保持水土,人人有责!
11、水土保持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12、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
13、欲见山河千里秀,先保大地一寸土!
14、依法监督管护,防止人为新的水土流失的发生!
15、挖山、采石、取土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16、水土保持是治理江河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