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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19 11:07: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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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涉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主任,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局办公室、科技与信息科、人事监察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成员。

局信息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本科室、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落实经办科室(或经办单位);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五)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

(六)对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本局政府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本科室(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均应设立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负责根据局信息公开办的安排开展本科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完成涉及本科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局信息公开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负责组织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通报)会、工作简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负责协助上访人员正确区分信访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信访人的真实需求,指引其按照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手续;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落实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任务。

局科技与信息科负责局网站的技术维护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后台操作,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接收在局网站上递交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及时转到局办公室;完成局信息公开办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局人事监察科负责配合局信息公开办监督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工作原则,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公布实施前须先经领导小组审核,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及须经审核方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项目。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按局公文发文程序进行逐级审核,经局长审定签发后方可提供给申请人。

第九条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内容作统一表述。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协调解决。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依照《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本局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内设科室(含挂靠机构)职责、负责人;局属各单位及其职能。

(二)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等人事信息。

(三)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情况。

(四)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等。

(五)与本局职能有关的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或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八)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程序、时限及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九)水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和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公开项目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梅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十一条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网站、本局网站、局属单位网站;

(二)水务工作简报、印刷宣传品;

(三)信息公告栏;

(四)新闻发布(通报)会;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目录》规定可直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属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发布公开,必要时可委托局信息公开办实施公开;《目录》规定须经审核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局信息公开办审查,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是否公开及保密、合法性审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经审核通过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申请人应按“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加以调整。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符合《条例》规定的书面形式(可在局网站直接下载使用《梅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限当场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到本局办公室递交申请;

(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报形式提交申请;

(三)在本局网站在线填报和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本局受理的各类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由局信息公开办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和转收文工作。局办公室根据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具体内容拟定主办和协办单位,由局领导审核后转交局相关科室或局属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本局办公室递交申请,且无法当场答复的,由我局提供受理回执。通过其他途径提交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由局信息公开办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确认申请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且无法当场答复的,本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对本局受理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将区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答复:

(一)属于可公开范围的,则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单位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若能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更改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本单位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则不提供相关信息。

答复申请人的文书参照《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一)申请人当场领取;

(二)以信函方式送达。

第五章 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局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与本单位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其变动、更新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局在每年的3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局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第二十七条局信息公开办收到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视情况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并告知提出意见或建议人,同时说明理由。收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投诉、举报的,由局信息公开办移交人事监察科处理。

第二十八条局属各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供已变更或者更新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所需的政府信息

文件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用途(单选,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自身生活需要 □自身生产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查验自身信息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仅供公民申请)

□申请(减免费须提供证明) □不

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

□纸质□电子邮件□其他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传真□网上获取□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抄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

受理号:〔〕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 受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