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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5-08-08 09:29: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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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实施部门名称主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清单名称事项类型实施层级是否存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时限(工作日)特别程序的设立依据(法律、法规、通知等)备注
1水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县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2水务部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行政确认市县12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3水务部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的审批与验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与报废的审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与报废的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县121、《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第十八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水务部门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市县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水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水务部门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水务部门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水务部门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行政许可市县85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9水务部门取水许可新增取水许可新增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市县30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10水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行政许可市县65《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11水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行政许可市县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第十九条:除应急抢险项目和本条例规定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外,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2水务部门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2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13水务部门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2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14水务部门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2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3、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15水务部门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中小河流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2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16水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17水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市县1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8水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行政许可市级10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推行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2019年12月1日起,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资质申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认定,但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内容予以全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