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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贫困问题初探 (11-11)
来源:本网   时间:2004-11-12 19:49: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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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贫困问题初探

近年来,“三农”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及各项政策的变化,使城市人口在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上发生了较大分化,当前存在的城市贫困问题亦不容忽视。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平均收入、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一方面,城市中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出现转型甚至破产的现象,致使部分职工下岗、失业,城市中部分家庭相对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导致社会福利制度对低收入者的保护程度降低,特别近期物价的不断攀升,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难。因此须对城市贫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本文就梅州城区城市贫困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仅供参考。
一、梅州市城市贫困人口特征
1、总量较大,保障覆盖率偏低。据民政部门提供资料,截止2003年,梅州市全市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贫困人口为35842人,占全市非农业人口的3%;目前实际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镇贫困人口为19029人,占应保人口的 53.1%。有46.9%的城镇贫困人口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可支配收入低、家庭负担重。2003年,据调查,梅州城区占调查总数10%的低收入家庭平均每户就业者人数1.61人,比平均水平1.65人低0.04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043元,是平均水平(7674元)的39.7%;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为2.74人,比全市平均水平(2.11人)多0.63人。
3、消费支出以吃、住为主,消费水平低。2003年,占调查总数10%的低收入家庭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为55%,比城区平均水平(41.4%)高13.6个百分点;住房支出占13.8%,与平均水平持平;衣着、家庭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支出占11.4%比全市平均水平(18.1%)低6.7个百分点;交通和通讯支出8.5%,比平均水平12.6%低4.1百分点;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8.4%,比平均水平(10.7 %)低2.3个百分点。总体上说,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低,除了吃住以外,很难有余钱用于其他支出,生活质量处于较低水平。
4、下岗、失业及在职低收入群体是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据民政部门提供资料,梅州市城镇贫困群体主要有四类。第一类为下岗、失业及在职低收入群体,占31 %;第二类为离退休人员,占8.2 %;第三类为原"民政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的"三无"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全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中占7.1 %;第四类为前三类人员家属及其他人员,占53.%。
二、我市城区贫困问题产生的原因
1、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失业及在职低收入是城市贫困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产业结构变化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从各国的经验看,产业结构调整都有一个痛苦的过程,它将伴随着行业的萎缩,许多企业的倒闭和裁员,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大批的劳动者失业。梅州市原有国有企业冗员严重、效率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差等问题较为突出,其他所有制企业冲击使国有企业难以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等手段进行竞争,从而不得不从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低档产品领域中退出,以实现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在这种"夹击"的环境中,为实现产业结构转化,"减员增效"就成为国有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之一。于是,一方面,国有企业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下岗"潮,企业职工成为登记失业者或"下岗职工",原企业中的隐性失业变成了公开失业;另一方面,企业的不景气,直接影响了职工家庭收入,促使城市贫困群体增加。
2、自身条件限制是城市贫困产生的客观原因。首先是年龄、受教育状况等客观因素。由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偏大、教育程度偏低,使这部分人再就业能力弱,个人经济活动能力偏低,较容易陷入贫困;其次是家庭负担过重,在个人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家庭应就业者人数越少,或家庭总人口越多,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也就越低。
3、社会保障能力较弱是重要的社会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贫困群体有着密切的关系。近年来,梅州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加强了"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但从总体上说,我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社会保障覆盖面及保障水平较低,保障项目不完善,社会保险收缴率低等问题,使得我市社会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方面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给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保障带来较大困难。
三、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措施探讨
1、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并重。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壮大经济总量,是解决我市城市贫困问题根本途径。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总体水平提高了,城市贫困问题的改善才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政府在保持高速经济增长方面面临很大压力,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将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放在优先位置。从脱贫的角度看,解决城市贫困和低收入问题,增加就业、扩大就业是首先要采取的措施。只有实现了就业,城市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才有持续获得收入的能力。从一般意义上看,城市贫困人口往往是素质较低的劳动者,他们在就业竞争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当城市就业总量不足而出现竞争加剧时,他们往往最容易下岗、失业。只有在城市具有较为充足的就业岗位时,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才有基础。
2、提高城市贫困人口素质是脱贫的重要途径。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城市贫困与受教育程度、个人技能、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今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提高劳动力素质也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我市应继续加大教育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规模,使更多的新成长劳动力进入学校大门。同时,还要加大人力资源的在职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范围,提高培训质量,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抓好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强化就业与培训相结合。通过各种教育手段,从根本上提高劳动力素质。
3、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市场对就业机会的分配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市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各种非市场因素的介入,使得市场对就业机会的分配往往达不到机会平等的状态。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竞争,城市就业压力增大;另一方面,城市中适宜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有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意识、技术、能力制约了其就业。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又不愿意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又不愿意接受“非正规”就业,导致在城市就业机会增加的同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机会仍然很少。这就需要政府在企业招工优惠、制定和实施反歧视性法规等方面进行调控。同时,政府还应在吸引投资、贸易政策等方面将各种政策与就业问题相联系,更加注重如何发挥我市劳动力廉价优势,使投资和贸易与吸收普通劳动力就业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干预协调经济增长与就业关系,扩大城市就业机会和提高城市贫困人口就业能力。同时,国有下岗、失业人员也应改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找到适合自己就业的岗位。
4、进一步加大城市扶贫工作力度。目前,梅州农村扶贫工作战略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城市的扶贫工作还没有提出较系统的战略,这是当前扶贫工作存在的又一重要问题。近年来,梅州以建立和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改革还有待深化,财政承受能力有限。同时,城市低保制度正式建立和实施的时间还很短,人们的认识水平也有待提高和统一,因而这一工作目前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这需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城市扶贫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增强维护群众利益能力,建设和谐梅州。首先应明确城市扶贫工作的长期目标,并确定其分阶段实施的要求;其次,应确定城市扶贫工作的基本战略,将发展经济、深化改革与城市扶贫工作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道义性、救济性扶贫与制度性、开发性扶贫相结合;第三,制定城市扶贫工作的法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原则、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程序、保障资金等加以规范和明确;第四,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保障范围,体现低保制度的全面和公正,真正解决城市所有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五,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制,特别是企业转制后,下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无着落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确保低收入家庭不致因病致贫

供稿:综合科 撰稿:王子鹏 第27期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