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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2008-04-02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7-30 16:50: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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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1)

梅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梅州市统计局

2008331

根据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家和省农普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612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入户查问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万多人,填报普查表近157.8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普查登记数据质量经过国家、省农普办严格检查和审定,我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梅州市农普办和梅州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我市农业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梅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67.64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减少1.29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0.68%,比10年前减少14.03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094个。

农业生产经营户数量和构成

指标

单位

梅州市

 合计

万户

67.64

按行业分个数

 

 

农作物种植业 

万户

62.64

林业

万户

0.66

畜牧业

万户

3.66

渔业

万户

0.62

农林牧渔服务业

万户

0.06

按行业分比重

 

 

农作物种植业 

%

92.61

林业

%

0.98

畜牧业

%

5.41

渔业

%

0.91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08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第一产业117.62万人,其中,男性占43.35%,女性占56.65%。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2.78%21-30岁占11.65%31-40岁占22.57%41-50岁占28.84%51岁以上占34.16%;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2.72 %,小学占28.40%,初中占59.96%,高中占8.76%,大专及以上占0.16%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0.53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0.30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02万人、0.12万人和0.39万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456台,比1996年末增长14.2倍;小型拖拉机8161台,比1996年减少52.22%;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69台,比1996年增长4.28倍;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569台,比1996年减少32.07%;联合收割机302台,1996年没有联合收割机。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33.28%,比1996年提高10.29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1.47%,比1996年提高0.21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24%0.16%。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0.05%,比1996年下降了0.14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3.88%1996年无机收面积。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36公顷,大棚面积39公顷,中小棚面积69公顷,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299公顷,食用菌27公顷,水果13公顷,园艺苗木7公顷。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