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2015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
城乡划分代码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上报2015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通知》(粤统办字〔2015〕35号)文件要求,为准确反映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及时更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更好满足各项统计调查的需要,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在2014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变动情况,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报送2015年县以下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属性代码以及变动情况资料。
二、各地要按照《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数据质量自查,并在管理系统中据实回答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说明见附件1),切实提高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报送质量。
三、2015年度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报送日期为9月20日至10月26日;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分两批填报,第一批在区划和城乡数据上报的时间点填报,第二批在12月15日至22日填报。
四、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城乡划分质量实地抽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要根据本地城乡区划变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五、请各地于12月8日前报送城乡划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区划代码与城乡属性代码变动情况,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变动情况汇总表,城乡划分质量抽查情况,城乡划分质量控制情况。
联系人:谢衍通,联系电话:2250404;QQ:80088804
电子邮箱:stats@meizhou.gov.cn。
附件:1.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的说明
2.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变动情况汇总表
梅州市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
附件1
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进一步规范城乡划分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本年度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增加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问题设置
按照《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中城乡划分业务流程和各级统计局分工,对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统计局分别设置了相应问题,内容涵盖城乡划分业务流程的主要阶段、主要环节和主要关键节点。
二、填报方式
根据《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的质量控制要求,各省、地市、县级统计局独立在系统上回答问题并直接报给国家。
三、报送时间
(一)第一批问题报送时间。
第一批问题报送时间为各级完成数据审核后,点击数据上报时,系统自动弹出相关的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各地根据本地区在城乡划分方案设计、城乡划分任务准备、区划资料维护、城乡属性判断、城乡数据上报等阶段的实际工作情况回答系统提问,回答完成并确认“保存”之后,系统将自动上报本地区数据。
(二)第二批问题报送时间。
第二批问题报送时间为12月15日至22日。国家统一设置系统第二批填报问题的时间段,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在国家设置的时间段内,调整本地区的填报时间。各地上报完成第二批问题,可查看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转换数据,否则无法查看数据结果。
四、有关说明
(一)问题类型分为单选和多选两类。当勾选“其他”选项时,如果需要填写具体内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二)请各地据实回答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各地回答的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将作为国家质量抽查的内容之一。
(三)各地填报的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只能查看本级填报的内容,无法查看下级上报给国家的内容。待本年度城乡划分工作结束后,国家将反馈各省填报的全部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题,以便各地改进城乡划分工作。
附件2
2015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变更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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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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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变更前 |
变更类型(打√) |
变更后 |
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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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区划代码 |
城乡属性代码 |
修改 |
合并 |
拆分 |
名称 |
区划代码 |
城乡属性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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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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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系统2013年起删除了“新增”、“删除”两项功能,所有区划的变更均通过“拆分”、“合并”、以及区划代码的批量替换(修改)这几种途径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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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某区划变更情况是“修改”,则变更后的情况只需要填写修改的某一项内容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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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某区划变更情况是“合并”,则变更后的各项内容填写并入区划的名称代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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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某区划变更情况是“拆分”,则变更后的多个区划信息可以另起一行填写,不必都填在同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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