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修订起草了《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于2022年10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联系人:廖 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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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对负有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局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思想政治工作与权益维护科、就业安置与军休服务管理科与优抚褒扬纪念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收安置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的;
(二)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法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主要根据退役士兵和其他公民、法人的投诉举报线索,采用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办法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