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警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和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我市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现公布旅游典型案例三宗。
案例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1月16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旅行社招徕、组织业务,但未能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组织游客参加“12月2日河源一天游”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3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境外旅游业务
2024年3月7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实施了港珠澳旅游线路招徕、组织、接待行为,但未能提供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组织游客参加“经典重现-又见港澳 品质香港澳门珠海深圳港珠澳大桥汽车三天精品游”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得旅行社出境旅游业务资质或相关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2024年5月14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的营业部从事旅行社招徕业务,但未能提供营业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备案登记或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设立的营业部限期内到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营业部逾期未办理旅行社网点备案登记,从事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此提醒涉旅经营主体、从业者和广大游客:网络招徕套路深,低价旅游是陷阱;进店购物须警惕,出境旅游需谨慎;签订合同是保障,出游安全是前提。
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拨打政府投诉热线电话:0753-12345。
法规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境内旅游;
(二) 出境旅游;
(三) 边境旅游;
(四) 入境旅游;
(五)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