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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通知公告 2018年导游讲解员大赛参考题目
2018年导游讲解员大赛参考题目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9-10 11:08: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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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形式: 填空题,主持人念题,选手补充横线处作答。)

  1、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 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2、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3、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 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4、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 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5、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 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6、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 1个月以上。
  7、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8、导游证的有效期为 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9、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10、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1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对申请人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12、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 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13、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 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14、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 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15、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 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 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17、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18、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向旅游者 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19、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0、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1、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2、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 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3、旅行社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 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25、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 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6、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 订立劳动合同
  27、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 “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28、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29、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30、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
  32、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
  33、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 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34、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 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35、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泄露、公开和 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36、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不得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 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
  37、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 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38、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教师、 高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39、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 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40、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41、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 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42、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 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43、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 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44、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行业组织等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信息的,有权要求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 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向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5、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保护 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46、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 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旅游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47、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积极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8、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 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应当设有导游专座。
  49、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 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0、景区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核定 最大游客承载量
  51、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 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52、旅游经营者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4、导游、领队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5、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56、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