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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化市场 建设“东亚文化之都”丨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散发非法出版物典型案例
建设“东亚文化之都”丨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散发非法出版物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3-10 09:06: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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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梅江区范围内开展散发非法出版物专项整治行动。本次行动共出动236人次,约谈并口头警告相关企业4家,办理散发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案件1宗。执法人员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同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出版物印刷、发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为我市建设“东亚文化之都”、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2021年12月2日上午,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梅江区东门塘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时,发现有人向过往行人和车辆发送刊物《爱的秘籍》。

  随后,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按照刊物上载明的单位地址,对该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单位负责人办公桌上也发现有《爱的秘籍》刊物,与梅江区东门塘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处发送刊物完全一样。

  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单位为了招揽生意,在该刊物中刊载一些低俗内容吸引读者,并雇佣人员在交通路口进行散发,以达到广告效应。该刊物没有取得发行的任何审批文件,属于非法出版物。

  该单位雇佣人员散发刊物《爱的秘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单位事后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参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其中: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处罚”。

  综上,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440本刊物《爱的秘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温馨提示

  在此,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温馨提示:在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中,要做到依法依规,文明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