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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文化广电旅游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28 10:32: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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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开展事前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文化广电旅游旅游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制定以下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强化文化广电旅游领域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向文化广电旅游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二)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等(承诺的内容和格式可参考附件)。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制定文化广电旅游领域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部门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信用承诺

  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行政事项时,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部门网站下载或在服务窗口领取信用承诺书。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不应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但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组织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办理并联审批事项时,由最前端受理部门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三)信用承诺结果公示

  各科室于每月20日前将信用承诺对象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交市场监督和管理科,由市场监督和管理科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局,在“信用中国(广东梅州)”网站进行公示(身份证号码不予公示)。

   四、承诺应用

  (一)分类监管。市、县两级文化广电旅游监管部门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应用。相关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附件-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领域诚信承诺书.docx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