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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常见咨询问题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3-22 09:39: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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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答: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二、如何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答: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当地广电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接收使用,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三、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场所,在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时,有什么要求?

  答: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受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受范围外的场所。

  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四、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后,若到期或者有变更,如何申请?

  答:《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得涂改或者转让。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单位如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答: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