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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部门文件 关于实行旅游行程表统一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旅游行程表统一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8-11-04 16:26: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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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旅行社、主要景区(点):
为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推进旅行社提质增效的经营理念,有效杜绝黑导、黑社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维护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实现游客明明白白旅游目的。市旅游局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旅游团队行程表统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和管理旅游行程表。由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统一监制、带有编号为一式三联格式的旅游组接团行程表,按成本价由旅行社购买使用。第一联由旅行社留存,第二联导游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检查,第三联交给游客进行诚信监督。
二、旅行社提供给带团导游人员的旅游组接团行程表要与旅行社和组团社签订的组接团合同相一致。行程表内要填写清楚旅游景区点、住宿饭店、用车车型、购物商店、餐饮点和餐标的规范名称、等级、标准。旅行社在行程表中游客自愿参加的自费项目,必须注明收费标准,没有特别约定额外支付费用的,一律视为不收费。各旅行社应按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统一制定的旅游行程表在接团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市旅游局旅游执法大队邮箱(mzzfdd@126.com),以备存查。
三、导游人员要严格按照组接旅游行程表安排的旅游线路提供导游服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擅自增减预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严禁导游人员在旅游团队推销除旅游组接行程表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的行为。游客要求增加行程表项目之外的其他自费项目,必须经游客签字同意,由导游人员报旅行社批准后执行。
四、旅行社不得在旅游组接行程表中,安排因违规经营或不诚信经营而被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尚在整改期间的相关旅游企业参观或消费。导游人员擅自带团对到此类场所参观或消费的,将从重处罚。
五、旅行社派出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中,带团参观游览景区(点)购门票时,须出示行程表、导游证、团旗、游客名单,方可享受旅游团队门票价。
六、各县(市、区)旅游局、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大队,将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对旅游组接行程表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执法的工作重点。对违反旅游组接行程表统一管理规定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将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七、为更好地配合统一使用旅游组接行程表的使用,请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辖区内的旅行社,于2006年8月29日前汇总,将本旅行社行程用章、授权签字人(3mdash;4人)、签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人本人预签字样等材料送交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便于我局掌握旅行社行程表用章及签字人笔迹备案存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