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结合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加强统一领导,确保政府信息的严肃性
由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各部门的分工负责,确保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准确、及时。各司(室)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负起责任,及时督促、落实本司(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
政府信息的公开应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要增强时效性,确保准确性;健全旅游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建立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的发布渠道,不断探索信息公开的新途径。严禁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信息。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的公开以国家旅游局政务网为主,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中国旅游报》要及时发布。
二、 完善信息目录,提高政府信息的权威性
要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实际编制并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确保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机构设置及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的及时发布。
目前国家旅游局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包括:
1、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旅游统计信息;
4、旅游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旅游专项资金的审查、批准、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7、旅游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旅游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旅游环保、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国家旅游局正式对外发布的其他有关信息。
此外,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殊需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经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认为可以公开的信息应予公开。
三、 强化分工协作,增强政府信息的时效性
国家旅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涉及各个司(室)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司(室)、各直属单位要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1、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结合上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别负责职能范围内相关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及报送,并负责及时更新。
2、办公室负责对各司(室)所提供的各项政府公开信息,按照保密的各项要求具体进行审查。
3、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与公文处理过程同步进行。
4、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布信息的申请。
5、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各项政府公开信息的发布,并向中国政府网报送相关的政府信息,并在中国旅游网公布。
6、中国旅游报社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的及时发布。
7、规划财务司负责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向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收取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8、驻局监察局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监察检查职责,对违反《条例》的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严明工作纪律,突出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性
国家旅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司(室)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时限、权限和程序,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有序性。
1、各主办司(室)在政府信息稿形成或变更初期,提出政府信息属性,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将信息稿送局办公室。
2、办公室在接到各司(室)送来的信息5日内,对其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及时请示分管领导予以确定,以上时限可顺延3日。审核完成当日,将信息稿及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审定、签发)。
3、政府信息形成,属性确定为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主办司(室)联系服务中心文印室。刻录光盘,至迟在10日内送信息中心。
4、信息中心根据职责发布信息,至迟在收到该信息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发布工作。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条例》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根据《条例》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需要其他司(室)配合的,其他司(室)应积极配合。经过审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提供。需要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由规划财务司收取。
6、每年3月31前,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撰写并公布国家旅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五、加强培训和监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性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事前培训和事中、事后监督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相关司(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教育和培训,培养一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骨干队伍。各司(室)应以适当形式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及本《办法》,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局办公室应适时组织以信息清理、保密知识、信息公开内容及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培养一批信息公开业务骨干,全面提高国家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2、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各司(室)应指定一名专人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人员名单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或者人员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办公室。
3、勇于创新、积极开拓,推动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报应开辟信息公开专栏,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带头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各司(室)应及时将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工作不断创新。
4、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人教司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旅办发〔2008〕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