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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部门文件 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09-08-31 17: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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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文化景观,以农业生产活动、农村乡野风光、乡村文化特色、地方民族习俗等为吸引物,利用城乡之间在自然景观、生活习俗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开发旅游产品,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康体娱乐、学习和购物等服务的旅游活动。为充分利用我市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推动全市乡村旅游的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发展乡村旅游,把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情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等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形成旅游产品推向市场,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业发展的内涵和外延,发挥农业的旅游观光和文化传承等功能;有利于促使农民就地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有利于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创造新的农业农村经济增长点,实现“以旅促农”、“以旅助农”。
(二)有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
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和扩大城镇居民在农村地区的消费,加快信息、资金和技术等社会资源向农村流动,促使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解放,有效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
发展乡村旅游,将极大地丰富旅游产品的供给体系,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今后一段时间,我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等系列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优化乡村旅游环境,提高从业农民素质,积极推动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助推梅州“绿色崛起”和“三名城一基地”建设。
三、目标任务
以打造景区依托型、城市郊野型、农业资源型、民俗风情型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点为重点,大力推进乡村旅游示范点工程建设,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各县(市、区)均能建成2—3个成熟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向旅游市场开放,丰富梅州“世界客都”旅游产品体系,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与旅游的共同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1.形成共识,群策群力。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农民利益和农村集体利益。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发展乡村旅游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在有条件的村(镇)建立乡村旅游示范点,从人、财、物等方面帮扶示范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一批主题鲜明、交通便利、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新型旅游村(镇)。
2.示范带动,积极推进。各地要结合“百千万工程”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农村旅馆”等创建活动,结合各部门实际确定一个示范点,各级旅游部门要率先在本地区抓好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以点带面发展乡村游。要积极争取更多的乡村旅游点列入国家或省的“百千万工程”项目,为乡村旅游发展增添活力和支撑。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建设旅游专业村(镇),充分调动各地和农民群众发展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强化规划,加大投入。
按照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生态旅游与文化旅游“三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客家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实现乡村旅游发展的最佳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政府对乡村旅游的导向性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人才培训、市场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等。今后,各县(市、区)申报上级旅游扶贫资金或景点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选择乡村旅游发展项目,突出扶持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成分经济组织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或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乡村旅游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旅游开发信贷投入。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市规划确认重点扶持的乡村旅游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三)夯实基础,改善环境。
1.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交通、旅游等部门要结合“村村通工程”,协助旅游开发经营单位优先解决从市区到各交通干道再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建设问题。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部门要优先扶持乡村旅游点沼气项目建设。建设等部门要指导农户建设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建筑。林业部门要对乡村旅游点进行林相改造,营造优美环境。旅游部门要指导规范设置旅游标识(牌),并根据乡村旅游景区生态承载能力,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游客。
2.加强水、电、通讯和信息等设施建设。市、县水利部门要保障乡村旅游点用水需求。电力部门要确保用电需要和安全。通讯、广电部门要实现乡村旅游点信号和电视全覆盖。
(四)打造精品,提高效益。
1.充分挖掘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一批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竞技性、娱乐性和参与性的现代农业观光游、乡村生活体验游、乡村民俗风情游等乡村旅游产品。
2.鼓励、支持乡村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倡导和推进“果进篮、花进盆、菜进盒、农副产品进袋”工程,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梅州特色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及诚信规范的乡村旅游购物商店,不断延长乡村旅游产业链,提升乡村旅游附加值,为农民带来更多实惠。
3.推行绿色经营模式。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经营,要深化利用地方乡土资源,营造特色服务品牌和形象,增强市场吸引力与竞争力,降低乡村旅游经营成本,提高效益。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1.提高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素质。通过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旅游文化、旅游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服务技能,造就一批守法纪、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诚信的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人才。
2.加强乡村旅游镇(村)干部培训。重点加强对乡村旅游资源丰富、乡村文化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大的相关镇(村)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镇(村)领导干部发展乡村旅游的能力。
(六)加强促销,拓展市场。
1.制定乡村旅游促销方案。重点是搞好乡村旅游产品的策划与包装,帮助乡村旅游企业设计和提升服务产品形象,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会展、节庆活动等宣传手段,将乡村旅游产品推向市场。
2.加强与旅行社的紧密合作。积极开展“引客入梅”和“梅州人游梅州”等活动,并在主要客源地设立营销网络,广泛开展信息交流与区域合作,实行资源共享、线路互连、市场互动、客源互送,拓宽梅州市乡村旅游的客源渠道,加快实现乡村旅游发展良好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
(七)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对乡村旅游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制定服务规范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旅游诚信经营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注重生态建设。加强价格监管,强化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和餐饮卫生的监督与检查。加强旅行社和导游员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强化乡村旅游市场监管,实现乡村旅游的又好又快发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