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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9-05 16:35: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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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文广新局字[2010]237签发人:杨剑忠

关于做好行政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

梅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06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目录的通知》(梅市府【201037号)公布了新一轮的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目录。其中,原由市负责的属梅江区范围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等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已明确下放梅江区人民政府。

下放审批权限,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促进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管理重心下移,推进属地管理,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梅江区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下放审批权限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调配好人员,规范审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

现就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做好下放审批权限相关衔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审批权限下放后,你们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市关于规范审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制定明晰、简便的审批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同时,还要定员定岗,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审批制度,以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审批权限下放后,此前由市审批发证(换证)的属于梅江区范围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88家、歌舞娱乐场所24家、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32家,一律由你们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要求在2011531日前完成。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原由市局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等,由你们负责收回并将相关单位名录报市局备案。

三、梅市府【201037号公布后,鉴于你们人员一时无法调配,市局暂时代管理到20101231日止。从201111日起,由你们负责管理和受理、审批梅江区范围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对此时间前市局已经受理的,将由市局完成审批后再行移交。

四、接到此通知后,请你们在20101225日前派员到市局办理相关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和档案移交工作。

五、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移交后,市局将适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难以把握或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附:1.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规范;

2.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审批规范;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审批规范;

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规范;

5.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规范;

6.梅江区歌舞娱乐场所名录;

7.梅江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名录;

8.梅江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录。

年十一月三十

抄送:梅州市人民政府陈丽霞副市长,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附件1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六)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梅市府办《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设立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三)歌舞娱乐场所最低营业面积标准为位于地级以上市(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县(市、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并符合以下装修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由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五)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含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面积、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络方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住所;

(三)歌舞娱乐场所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址、个人简历及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场所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九)项材料可在正式受理后提供。

四、审批程序

(一)由行政审批中心办证大厅(窗口)核验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齐备的,送市场科(股)审验;材料不齐备的,由办证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市场科(股)审验提交材料合格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情况签署相关意见;

(三)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正式受理后,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公示期满后,应组织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听证的时间应介于公示期满的5日内举行,且举办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时邀请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参加听证),听证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批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依据之一。

(六)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公示和听证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进行审批,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凭筹建通知书进行筹建,同时办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筹建完成后,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上述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进行审批,并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消费者人均占有实际使用面积2平方米(其中,舞池容量按消费者人均占有实际使用面积1.5平方米)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人数;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附件2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审批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三)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设立条件

(一)符合当地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二)有游艺娱乐场所的名称和章程;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五)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七)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地级市城区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县城及中心镇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乡镇不少于100平方米。

(八)《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含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面积、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络方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住所;

(三)游艺娱乐场所章程;

(四)游艺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址、个人简历及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场所属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拟设游艺、游戏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设备安放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九)项材料可在批准筹建后提供。

四、审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核验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齐备的,送市场科(股)审验;材料不齐备的,由办证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市场科(股)审验提交材料合格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情况签署相关意见;

(三)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不予的理由。

(四)申请正式受理后,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公示期满后,应组织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听证的时间应于公示期满的5日内举行,同时邀请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参加听证),听证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批准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依据之一。

(六)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公示和听证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进行审批,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凭筹建通知书进行筹建,同时办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筹建完成后,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上述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进行审批,并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3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审批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一)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核验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齐备的,送市场科(股)审验;材料不齐备的,由办证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市场科(股)审验提交材料合格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情况签署相关意见;

(三)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不予的理由。

(四)申请正式受理后,市场科(股)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进行审批,并于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批准的,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4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规范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设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调整。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四)不得开设在中、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以及房屋夹层和违法建筑物内;

(五)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的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五)自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六)守法经营承诺书;

(七)审批表;

(八)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及网络安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九)自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十)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十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平面图;

(十二)网络拓扑结构图;

(十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十四)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前6项为立项申报材料,后8项为审批申报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核验提交材料;材料提交齐备的,送市场科(股)审验;材料不齐备的,由办证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市场科(股)审验提交材料合格后,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情况签署相关意见;

(三)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审验和实地检查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不予的理由。

(四)申请正式受理后,市场科(股)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进行审批,批准的,于20天内向申请人发放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凭筹建通知书进行筹建,同时办理消防和网络安全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筹建完成后,市场科(股)负责人根据上述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进行审批,并于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5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举办条件

(一)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或个体演员资格;

(二)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三、应提交材料

(一)演出申请书(应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以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还包括对所提供材料真实、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不出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承诺);

(二)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举办单位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的,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举办单位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的,提交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三)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四)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参加演出的个体演员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邀请文艺表演团体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交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六)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七)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含演出节目名称、表演者姓名、歌词、台词或剧情简介等);

(八)演出场所条件证明:与演出场地签订的合同(或同意函);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演出场所为非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开业前必须取得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九)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上列第9条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由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核验提交材料。材料齐备的,送市场科(股)审验;材料不齐备的,由办证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市场科(股)审验后合格的,由市场科(股)负责人确定正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或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正式受理确定后,由市场科(股)相关工作人员拟文批复,递交局领导审批,并于3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审批同意的,批复准予举办演出;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