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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1-05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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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旅游收入和城市知名度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旅游市场不够规范、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市场监管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11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依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水平,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实现“经营更规范、秩序更良好、游客更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成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旅游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旅游、工商、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卫计、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海事、环保、宗教、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县(市、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旅游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专题会议,通报旅游市场监管情况,明确旅游市场监管重点及工作部署。
  四、职责分工
  (一)旅游部门:承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关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并协调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督查检查;负责监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服务行为的违法行为;统一受理旅游者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监督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工商部门:负责旅游经营者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配合出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出入境旅游违法行为和假冒旅游网站,查处借旅游之名实施诈骗以及非法代理签证等违法行为;监管旅游景区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公共秩序,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游客等不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旅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或旅游客运包车的经营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旅游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物价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价格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旅游餐饮经营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负责景区周边和游客集散地餐馆、食品店的监管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旅游餐饮行为。
  (八)林业部门:负责生态旅游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重点查处乱砍乱伐、乱捕野生动物、乱垦乱占生态林地等违法行为。
  (九)卫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海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辖区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船舶开展登记、检验发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十三)环保部门:负责景区景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旅游沿线生产排放监测,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景区等违法行为。
  (十四)宗教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活动,负责或协调查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从事欺骗游客的各类违法活动。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对水利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物景区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组织旅游景区景点、酒店等电子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演出场所、文艺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演出行为;负责组织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强化对旅游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旅游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十八)地税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税收管理,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管常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完成相关旅游市场监管任务,及时向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情况,并提交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执法检查总结。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旅游市场监管职责,在节假日、重大节会活动等重要时间段,或针对一些旅游市场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旅游联合执法机制。
  (二)建立联动协查机制。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联动检查。
  (三)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全市旅游投诉电话为“12345”政府服务热线,旅游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建立旅游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对旅游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旅游违法行为实施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