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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13+7条政策帮助旅游业渡难关
来源: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22-03-31 10:38: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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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帮助广东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记者看到,《若干措施》提出了13条普惠性措施+7条面向旅游业的针对性纾困措施,与此前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一一呼应。

   其中,既有减免税政策(例如第1、2、3、4条)、减租政策(例如第6条),亦有针对性的纾困政策,如暂退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例如第23条),以及相应的造血政策,如拓阔旅行社经营渠道,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等,为行业输血(例如第25、26条、29条)。

  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郑文丽表示,《若干措施》聚焦了旅行社行业面临的痛点和难点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方向,例如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她谈到,旅游业关乎就业和民生,旅游消费有助于带动其他行业的消费,她期待文件精神能够真正落地,转化为现实,这需要多部门协同落实,要见效果还需一段时期。

  附13+7条措施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0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02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3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04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05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06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07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8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09

  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性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3

  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3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4

  加强银企合作,摸排并形成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企业的特点和资产特性,创新授信调查方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26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大力支持文旅投融资专委会以及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等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方式,加大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继续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有力推动文旅产融合作,完善文旅投融资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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