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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8-17 14:46: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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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份以来,为切实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溺水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梅江区游泳池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逐一发放《告知书》,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筑牢防溺水安全网。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并办理2宗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为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1.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小区游泳池依法进行检查,该游泳池正在对外营业,有多名顾客在游泳,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40元的行政处罚。

  2.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小区游泳池依法进行检查,该游泳池正在对外营业,现场发现有多人在游泳,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元的行政处罚。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醒广大市民,游泳不要到山塘、水库、河坝野泳,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游泳场所游泳。

  普法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