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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律法规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03 17:36: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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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5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正在营业中的梅州市梅江区**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网吧涉嫌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现场询问查证,该网吧当时共有28名消费者,其中1名为未成年人,是**学校的学生罗**,于9月15日16时左右在该网吧内玩网络游戏。执法人员对营业现场、未成年人罗**上网场景等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让现场上网的未成年人罗**填写了《现场查验记录单》。2020年9月17日,对法人马**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马**对现场照片签字确认,同时还提取了法人马**的身份证复印件,网吧的《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由未成年人罗**填写的《现场查验记录单》1张;法人马**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网吧的《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梅江区**网吧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扰乱了网吧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于2020年10月28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州)文罚告字〔2020〕第001号),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20年11月3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技法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州)文罚字〔2020〕第001号),对梅江区**网吧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人民币(¥2000.00)。当事人已自觉履行(梅州)文罚字〔2020〕第001号作出的处罚内容。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该案例涉及到的是在如今的网络化时代,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已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因为小孩子自控能力差,网络游戏具有极强的诱惑力,如果放任他们沉迷网络不仅会耽误学业、前程还会损害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家长关心、社会关注,如何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精神鸦片”的侵害,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采取有效措施。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