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日,大埔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埔县**音像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音像店经营销售的《候鸟飞翔》、《陈美演奏会》、《disco2000》等共3套音像制品(共5个光盘)没有来源识别码(SID码)、光盘盘面没有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和音像制品的版号(ISRC)信息,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3套音像制品的进货渠道来源。该销售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案情,现场查获的发行的侵权复制数量较小,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法律分析】
大埔县**音像店经营销售的《候鸟飞翔》、《陈美演奏会》、《disco2000》等3套音像制品(共5个光盘)没有来源识别码(SID码)、光盘盘面没有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和音像制品的版号(ISRC)信息,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3套音像制品的进货渠道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大埔县**音像店的行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就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案情,现场查获的发行的侵权复制数量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等情节,对当事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典型意义】
1、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侵犯其法定权利、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侵权盗版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分子,要一律从严查处,依法吊销其备案资格或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尊重版权、拒绝盗版”的基本意识,邀请新闻媒体对音像市场进行舆论监督,聘请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扩大社会监督力量,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化市场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合法经营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音像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大埔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