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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律法规 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案
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5-25 17:41: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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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5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杨**出示执法证,同时告知其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和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杨**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后,执法人员进入其场所进行检查,杨**全程陪同。该公司在正常经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印刷公司内有印制好的《宋湘研究》第二期1本、《宋湘研究》第三期6本,该7 本书无载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无出版单位及书号,由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为做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向杨**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杨**现场确认后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为进一步查清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涉嫌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印刷有限公司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对**印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和**研究会法人代表宋**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执法证据和相关复印证件进行确认签名,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印刷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擅自印刷图书。根据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的违规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法律分析】

  对于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的违规行为给予的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按照《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鉴于当事人印制的图书属于**协会会员内部交流资料,印制数量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因未能履行遵守印刷五项制度中的承接验证制度,企业管理制度不严,在承接印制业务中未能指定专人严格审核验证印制产品,平时未能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印刷业有关政策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对承接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委托印制图书等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缺少法律意识,在经济利益面前抱着侥幸的心理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结果自食其果,受到法律惩罚。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部门结合以上违规行为,根据集体讨论结果一致同意给予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行政处罚是适合的,对规范出版物市场和印刷复印经营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意义】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印制图书的梅州市**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印刷有限公司虽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其接受非出版经营单位委托印制图书的违规经营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虽然其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图书的违规经营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文化广电旅游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是为了警示和教育引导其它印刷复印企业要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依规承接印刷业务,对触犯法律法规和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非法印刷行为进行查处惩罚,从而促使印刷经营行业和经营业主树立正确的纪律观、道德观、法律观,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印刷经营生产。通过对**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仅让经营业主从违规行为中吸取教训,有效促使其它印刷企业和经营业主加强守法意识,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对规范出版物市场和印刷复印经营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了出版物经营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