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日,兴宁市公安局向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送达《关于兴宁市**足浴中心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函》(附询问笔录7份和视频资料7份),在来函中说明: 2021年4月间,公安局民警在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中,多次发现兴宁市**足浴中心存在有禁止营业时间内经营卡拉OK的违规行为。5月6日,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兴宁市**足浴中心的经营者蔡**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4月18日,兴宁市**足浴中心有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经营卡拉OK的违规行为,但在4月29日凌晨2点过后,该中心已经停止唱卡拉OK服务,只播放音乐和提供沐足服务。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7日,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文罚告字〔2021〕第01号),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兴宁市**足浴中心责令改正;拟对兴宁市**足浴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告知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案件事实,2021年5月11日,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兴宁市**足浴中心责令改正;决定对兴宁市**足浴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法律分析】
兴宁市**足浴中心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的规定。
鉴于立案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保证以后依法依规经营,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停止经营卡拉OK服务。兴宁市**足浴中心在本次立案之前,没有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款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规定。
依据案件事实,2021年5月11日,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兴宁市**足浴中心责令改正;决定对兴宁市**足浴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典型意义】
本案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有很好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意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四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款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往往忽视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营业时间的规定,导致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本案对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