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 | 经营地址 | 负责人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机关 | 违法事实 | 处罚结果 |
梅州市梅江区鹅度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年度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鹅度理发店 | 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中一队(原梅新路185号)富奇路19-2号 | 吴召华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8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金享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年度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金享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寮背岭皇家名典三期62栋26号店铺一楼 | 张伟胜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66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珂美美容工作室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珂美美容工作室 |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沙子陇路中合财富广场1#办公楼及地下车库203、204号办公 | 周文瑞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68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罚款:200元 |
梅州市梅江区缘众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年度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缘众理发室 | 梅州市梅江区和友路 | 袁九凤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65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爱尚草本养发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爱尚草本养发馆 | 梅州市梅江区万达路111号梅州万达广场D区商业D13栋102号店铺(复式) | 林雪霞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3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红妹美发室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红妹美发室 | 梅州市梅江区机场路宪梓中学背华苑路103-2 | 汪永红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5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源丰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源丰理发店 | 梅州市梅江区梅园新村MB08栋第一层06号店 | 陈国健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6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美诺美容院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年度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美诺美容院 | 梅州市梅江区正兴路皇家名典20座52号 | 周卓岚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2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零度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年度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零度美容店 | 梅州市梅江区江南丽都西路金雁花园商住楼C栋底层2号、3号店及夹层 | 曹凡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1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梅州市梅江区伟辉发室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年度卫生检测案 | 梅州市梅江区伟辉发室 | 梅州市梅江区客都路陶然居28栋一楼3号 | 罗伟辉 | 梅市卫健公当罚〔2022〕70号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相关项目、客用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警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 | 梅州市人民医院 | 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办事处黄塘路63号 | 钟志雄 | 梅市卫职当2022004 |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 新建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擅自开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