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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通知公告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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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7-10 1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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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暂缓校验通知书
大埔民康精神病
医院
:
经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对你单位
组织专家现场校验审查,发现你
单位不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精神病医院标准,
存在问题
如下
:
一是卫生技术
人员数量不足
,二是
无
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三是无法提供场地合法使用凭证,未达到精神病医院的安全要求
。
我局已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向你单送达《关于对大埔民康医院暂缓校验事前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放弃听证的申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你
单位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现决定给予暂缓校验
6
个月
,暂缓校验期为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
6
年
1
月
7
日。
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
四
条、第二十
五
条规定,你
单位
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
我局
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校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
5
日内向
我局
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
后
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仍不合格或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
我局
将依法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院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