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根据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在现行全市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4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适龄儿童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12种传染病。
(二)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3种疫苗,预防炭疽、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3种传染病。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力争普及接种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疫苗。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儿童常规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及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风疫苗(麻疹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如麻风疫苗不足,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替代。
7.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如麻腮风疫苗不足,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如麻腮疫苗不足,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替代。
8.A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9.A+C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0.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二)应急疫苗免疫程序。
1.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接种第1剂次后6个月接种第3剂次。
2.炭疽疫苗。
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3.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三)实施时间。
自
(四)接种对象。
1.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现行的免疫规划疫苗,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全市范围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 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风、麻腮疫苗等4种新纳入的免疫规划疫苗,自
3、我市免疫规划甲肝疫苗实施时间待省通知。
4.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有关实施方案确定。
(五)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所用疫苗均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费、接种费由政府承担,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替代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所种疫苗的作用、费用承担和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一天内接种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五、实施范围
(一)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疫苗在全市范围实施。
(二)甲肝疫苗实施时间待省通知。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卫〔2006〕12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以确保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各地要大力开展儿童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要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广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加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基层免疫规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频次,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新的儿童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
在适龄儿童办证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在每次接种前,接种单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进一步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继续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需要,适时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供应、分发、储存疫苗,认真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疫苗冷链的正常运转。
(六)规范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和督查。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包括新生儿接种单位)要统一使用《广东省免疫规划疫苗进出库帐簿》和《广东省免疫规划使用注射器进出库帐簿》,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的建帐、使用管理和督导检查,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及时供应,不得假借疫苗供应不足为由变相推销有价疫苗,同时严防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他用。
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当年需求计划汇总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提出当年全省疫苗使用计划,并上报市卫生局。
七、督导评估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逐级定期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市卫生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附件:1.广东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方法
附件1
广东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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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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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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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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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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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白破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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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破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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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
麻腮风疫苗
(麻腮疫苗
或麻疹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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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脑减毒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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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流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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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群流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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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减毒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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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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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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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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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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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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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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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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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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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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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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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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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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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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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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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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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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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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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2剂次,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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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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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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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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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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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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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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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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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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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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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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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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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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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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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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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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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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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广东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方法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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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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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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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剂量/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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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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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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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三角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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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内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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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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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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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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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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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内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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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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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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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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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疫苗2滴
糖丸疫苗1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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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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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白破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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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外侧三角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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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内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白破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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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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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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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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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下注射
|
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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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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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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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腮风疫苗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麻腮疫苗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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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脑减毒活疫苗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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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流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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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30μg/0.5ml
|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
A+C流脑疫苗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00μg/0.5ml
|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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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