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要义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对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抓好《通知》精神的落实
各地要认真领会和把握《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在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保障性住房、收养监护、抚慰补贴、医疗康复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确保《通知》各项部署要求全面落实。
三、适当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我市确定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我市提高部分的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落实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确保工作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落实到位。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民政、住建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督促检查,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程序、有关配套措施和其他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好政策的导向作用。
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