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梅市安委〔2024〕13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梅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梅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及市安委办对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1起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
(四)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推进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未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安委会、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1起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三)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
(四)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指导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未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安委会、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存在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市安委办应当提请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会同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市安委办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或委托进行约谈,并可直接就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情形进行约谈。
约谈县(市、区)时,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约谈。
第六条县(市、区)政府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以及对相关行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被约谈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项情形被约谈的,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被约谈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的,须由被约谈人本人向约谈人请假。
第八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可以开展个别约谈,或对多个单位开展集体约谈。
第九条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办负责提出约谈计划,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市安委会同意。
(二)市安委办应当提前向约谈对象和参加约谈的有关部门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注明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三)接到约谈通知后,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被约谈人、其他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报送市安委办。
(四)约谈时,首先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质询。约谈县(市、区)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约谈人讲话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督办单位。
(五)市安委办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在约谈结束后印发约谈纪要,发送约谈对象和其他参加约谈的有关单位。
第十条被约谈的县(市、区)汇报内容应包括:
(一)近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包括发生原因、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等。
(二)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重大问题情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不力的,还应汇报未进行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四)未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还应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被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报内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提出的工作建议或整改意见等。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市安委办应当通报有关约谈情况。
第十二条被约谈的县(市、区)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约谈主体,分别将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报告市安委会的应当同时抄送市安委办。被约谈的县(市、区)应当以县(市、区)党委、政府名义报告。
第十三条市安委办应当将有关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纪要和约谈对象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市安委办应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参加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约谈下级行业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梅市安委〔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