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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源头治理,突破涉渔“三无”船舶治理难题——访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黄增国
来源:海洋与渔业杂志   时间:2021-03-29 10:46: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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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都梅州境内水系发达,有韩江、梅江、汀江和东江等大江大河过境,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尤其是涉渔“三无”船舶的监管问题比较突出。对此,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黄增国在接受《海洋与渔业》专访时表示,以开展渔船“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源头治理,突破涉渔“三无”船舶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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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专班驱动,

  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海洋与渔业》:梅州市如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请黄局长谈谈认识。

  黄增国: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并认真贯彻落实,推出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制度。我局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努力做到读懂弄通学深悟透,有几点认识:

  一是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取向,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必须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带头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是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一旦发生险情,领导干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2020年以来,为做好农业行业各领域三年整治行动,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抽调人员到专班办公室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其中在渔业安全生产方面,我局起草了《梅州市渔船“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方案(试行)》,并充分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明确行动目标、行动内容、行动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我本人任常务副组长,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业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均根据实际分别制定了具体行动方案,同时积极推动将渔船“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范畴,纳入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盯紧薄弱环节,

  突破涉渔“三无”船舶治理难题

  《海洋与渔业》:梅州是内陆山区,在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有哪些针对性的措施?请结合梅州 “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方案谈谈具体做法。

  黄增国:我市渔业安全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船东船员年龄偏大,部分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部分渔船出航未按照安全规程执行,不穿救生衣;全部在册渔船都安装了ALS定位器,但还未完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还未能全部清理。

  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在“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思路,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压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船舶检验工作。每年对在册渔船100%检验,保障出航船员100%持有有效船员证、100%购买人身保险;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以及排查生产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船舶严禁出航,落实整改措施。

  二是压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推行在册渔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行镇(街道)干部分片包干、包船,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明确每艘渔船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

  三是按照《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渔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规定,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实施处罚,跟踪督促整改。

  四是全面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辖区镇(街道)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全面摸查,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传统渔民的小型乡镇涉渔船舶,纳入镇(街道)安全监管;对未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逐步清理取缔。开展“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共排查小型涉渔“三无”船舶323艘,已纳入乡镇安全监管115艘,清理取缔203艘。

  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2020年以来,全市组织开展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培训7期,举办应急救援演练3次,参训渔民900余人;组织开展船员培训2期,参训船员50余人。


  形成责任闭环,

  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海洋与渔业》:梅州开展渔船“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有什么预期目标?

  黄增国:安全重于泰山,我们把开展渔船“不安全、不出海(航)”专项行动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范畴,纳入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希望以开展本专项行动为契机,构建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渔船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将渔业船舶纳入市、县、镇、村级安全管理范围,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形成层层管理的责任闭环。

  二是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出航渔船联系制度,安排人员主动联系出航渔船船东,了解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三是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尽快发挥渔船AIS定位器的作用,确保各地及时掌握渔船动向。

  四是对涉渔“三无”船舶100%清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传统渔民12米以下的小型涉渔船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监管,全面排查辖区渔船修造厂(点),建立监管档案和定期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人员,依法查处修造涉渔“三无”船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