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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销售醇基燃料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州市持续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6-28 11:09: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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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工作部署,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巩固提升,聚焦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持续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梅州市梅县区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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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持续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我市部分企业、单位食堂使用的燃料均由梅州市梅县区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供应的“醇基燃料”。市、区两级执法人员随即对梅州市梅县区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储存有大量疑似“醇基燃料”的金属桶装液体燃料。经依法取样鉴定,该燃料主要成分系甲醇,闪点小于4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查,梅州市梅县区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廖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多次购进“醇基燃料”销售至本市部分企业、单位食堂作为替代燃气的燃料使用,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杨某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据报道,今年4月,梅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经营“醇基燃料”案件,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以水果店为掩护,向该区20余家餐饮店非法经营销售“醇基燃料”,从中获利7万多元。该案同样以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普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