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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4-19 15:47: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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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对梅县区李X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8日上午,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雁洋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新申办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户李X位于雁洋镇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烟花爆竹经营店内货架上和地板上摆放有35箱烟花爆竹和少量小产品,经核对其原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李X在证件过期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12月20日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X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证,2024年李X在明知该店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于2024年3月19日、5月22日、11月9日分别从X烟花爆竹展销部购进6310元、7400元、9242元,合计22952元的烟花爆竹。除5月份购进的烟花爆竹李X用于祖屋祭祀燃放和自用外,其余均放于店内销售。

  上述三次购进的烟花爆竹除自用和店内查处的存货约3000元外,经估算合计卖出所得约15000 元。至查获当日,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X非法经营的 35 箱烟花爆竹和少量小产品作出扣押并转移至安全场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025年1月16日,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X非法经营的 35 箱烟花爆竹和少量小产品作出没收决定。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李X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15000元和35箱烟花爆竹及少量小产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在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该案李X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在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通过本次执法,对其他经营户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合法经营,从源头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