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商品验收单》(单号0001333)记载江西吉丰厂的爆竹产品进入该公司101-1号仓库,没有进行入库登记;同时发现两辆车从该公司101-2仓库出货,没有对产品流向进行出库登记。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梅市应急责改〔2023〕77号),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2023年2月16日因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受到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存在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六、从重处罚”“九、金额标准”的规定,给予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罚款金额从重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经营,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对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加大执法惩处力度,从重处罚,督促其规范经营,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