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2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24〕3 号),自本公告之日起,我局将梅县区辖区内的部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只限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只限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地级以上市批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委托内容和权限
(一)许可申请(包括审查申请和变更审查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并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