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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通知公告 梅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公示<br/>(2024年第一期)
梅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公示
(2024年第一期)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4-30 15:47: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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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2月 27日至 3月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对梅州市松源铁坑铁矿有限公司铁坑坳铁矿、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梅州市誉顺建材有限公司裕顺石场进行督导检查。 2024年4月22日-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对梅州市梅县区松南理石厂、梅州市梅江区大密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5家企业共发现重大隐患28条,现公示如下:

  一、 梅州市松源铁坑铁矿有限公司铁坑坳铁矿

  1.矿山企业为基建矿山,未及时更新开拓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未圈定地表岩移范围;通风系统图绘制混乱。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2.南风井未配备能迅速调换主通风机电动机的设备及用具。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2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项之规定。

  3.南井斜坡道安设的电话部分线路为非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北矿区井下普遍存在非阻燃电缆,主要运输大巷个别地段存在木支护现象。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4.企业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19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九)项规定的情形。

  5.抽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刘友生等2人自救器使用情况,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之规定。

  6.矿井南井口配电室到+85m中段泵房,与北井口配电室到+130m中段泵房,为单回路供电,无法对排水泵等一级负荷实现两回线路供电。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四)项情形。

  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自2023年12月28日后拆除,2023年12月29日后仍然有人员下井作业,无法查询2023年相关历史数据。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三十一)项之规定。

  二、广东金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玉水硫铜矿

  1.矿井主要通风机备用电机转载于检修巷道矿车内,中间2道双向风门地基(水泥砂浆筑砌)阻断轨道,无法快速运输更换。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2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项第3款之规定。 

  2.2024年2月1日上午7点30分至10点13分,主通风机在线监测系统显示停机,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023年6月12日11时30分至13时30分,主要通风机停机检修,未按照措施要求撤离井下所有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1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项第2款之规定。 

  3.-250m中段水泵房为一级负荷,两回路电源均从-250m中段变电所同一母段馈出,无法实现双重电源供电。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四)项情形。

  4.-28m水泵房现场抽查2名维修工自救器使用情况,其中1人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之规定。

  5.斜井提升系统提升人员,兼做提升物料,上部变坡点附近未按规定设置常闭式阻车器,检查时为打开状态。地面车场未设置阻车器或挡车栏。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4.1.4 条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二)项之规定。 

  6.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只提供动火作业审批单,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2023年12月9日-190m中段铲车维修硐室动火作业时,-160m水平回风侧仍有多人作业。违反《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九)项之规定。

  7.矿山企业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在-208西储料平巷第三段中,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实施探放水作业,违规掘进30m。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8.5条,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九)项之规定。 

  8.-28水泵房3名维修电工正在维修3#号水泵,3人均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9条之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之规定。 

  三、梅州市誉顺建材有限公司裕顺石场

  1.+210m处道路为堆积体,边坡存在滑移现象,并出现长约30m的横向裂缝,+210m-+195m堆积体台阶底部出现多处纵向放射性裂缝。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3条,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八)项之规定。

  2.矿山凹陷开采,配备的备用潜水泵损坏未及时更换备用潜水泵,同时未按设施设计要求配备75kw柴油发电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7.1.4 条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项之规定。

  3.+210m道路边坡高差约80m,目前企业将该区域作为排土场,排土场基地坡比超过1:5,且未对基地采取措施,且周边无截排水设施,未自上而下排土。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一)项之规定。

  4.通往+275m台阶的新建生产道路未按照设计施工,道路坡比超过设计的10%。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四、梅州市梅县区松南理石厂

  1.通风系统图在-15m中段未绘制正在使用的辅助通风机;通风系统图图上未标出-15m中段风门的位置,与实际不符;未及时更新水文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2.企业矿用无轨人车RU-10检测检验周期超过1年。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二十三)项之规定。

  3.井下-15m 中段通讯电话侧,存在型号为IEC53(YZ)的橡胶电缆,该电缆属于非阻燃电缆。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项之规定。

  4.《梅州市梅县区松南理石厂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探放水作业时1#、2#钻孔倾角为25°,企业实际探放水作业 1#、2#钻孔倾角为10°和 11°,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十一)项之规定。

  5.-40m 中段工作面未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未安装风速传感器;-15m 回风道辅助扇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15m开采区域的调度电话无法正常使用。属于《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三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6.企业主要通风机在监测监控系统中显示4月1日至4月22 日均处于停机状态,相关人员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期间依旧有人员下井作业;矿井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性能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检测报告为企业自行编制,且没有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2013.3-2008标准要求进行。矿井未按规定开展反风演习,井下-15m水平回风道设置一台辅助扇风机,负责 -40m 水平中段回风,反风演习报告中无该辅扇的相关内容,反风演习报告造假。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项规定的情形。

  五、梅州市梅江区大密采石场

  1.+181m终了台阶因雨水冲刷造成滑坡迹象,安全平台宽度不足5m;采场东侧+195台阶为清扫平台,现场+195台阶部分区域存在垮塌现象,导致宽度不足6m。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2.+160m道路边坡高差约8m,目前企业在该区域临时排土,排土场基地坡比超过1:5,且未对基地采取措施,周边无截排水设施,未自上而下排土。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一)项之规定。

  3.+178m边坡存在滑移现象,出现横向及纵向裂缝。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八项之规定情形。

  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市应急管理局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