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安全评价公司违规开展安全评价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评价机构;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公司开展安全许可资料进行核查,发现该能源公司委托某安全评价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某能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如下问题:1.某安全评价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安全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2.安全评价报告的项目组成员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专职安全评价师各1名,自动化、安全专职安全评价师2名,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关于石油加工业要求“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自动化1名及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标准。
【处理结果】
2024年1月22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某安全评价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提升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服务质量,事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评价机构违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严重影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本案的处理,旨在不断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从而推动企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