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李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日,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程江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在程江镇一店铺内检查时,发现店铺存有疑似危险化学品的“汽油尾气净化剂”54箱(108桶),地面上有若干空桶和漏斗等分装工具,店铺阁楼发现一份出油记录。因店铺周边人员密集,店铺楼上有居民居住,存放的疑似危险化学品的“汽油尾气净化剂”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对该汽油尾气净化剂进行了扣押转运。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该“汽车尾气净化剂”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鉴定,该“汽车尾气净化剂”闪点结果为小于23.0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7日该店经营主李X以每箱100元的进货价从XX新能源科技公司业务员李XX处购进了78箱(产品规格:一箱2桶,14.5公斤)“汽车尾气净化剂”(XX新能源科技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14日该净化剂送达后存放于其租用的店铺内,该店铺悬挂“国标·汽油代售点”招牌,张贴“6.5元/升”字样,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2月2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店铺内存放该“汽油尾气净化剂”剩余54箱,根据店内出油记录和李X本人供述,其除1桶自用外,以一箱260元的价格出售了23箱半即47桶给朋友使用,销售所得6110元。该“汽车尾气净化剂”经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闪电(闭口)结果为小于23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李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经查证,李X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店铺是一栋七层的建筑,一楼是店铺,鉴定是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尾气净化剂”就存放于店铺内,二楼以上都是住宅,有住人,左右联排建筑都是一楼店铺,楼上住宅,有住人,周围人员密集。李X将大量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此,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对李X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可燃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要求,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极大,通过本次执法,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从源头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