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评价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评价机构;报告内容与现状不符;报告失实。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广东某评价公司于2024年9月8日出具的《蕉岭县某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坑头石场年产6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核查,发现报告存在9处与被评价项目安全现状不相符的问题,属于安全评价报告失实。该评价公司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6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1项C档裁量阶次,作出对广东某评价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0天,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中,必须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作出安全评价结论,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本案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起到督促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警示教育作用。